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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霄的“仝霄涉黑集团案”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仝霄,男,1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羊驮寺村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科长。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芦宝峰,又名芦玉峰、芦峰,男,1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小曲村人,无业。2010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志军,男,12年2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任村人,无业。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8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持有罪、非法买卖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运鹏,男,1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无业。2003年7月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涛,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临时工。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聚众斗殴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国锐,又名邵胎胎,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西陈村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临时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同年10月18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伟,男,1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猗县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职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俊兵,男,1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原系运城市供水公司职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恒,男,1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原系运城市城建局职工。2010年7月1日因涉嫌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分别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霄、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买卖、储存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开设罪,聚众斗殴罪,罪,放火罪,分别于2010年11月26日、30日移送审查起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1年1月11日、3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2011年4月11日侦查机关(部门)补侦后,重报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月25日,被告人仝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改判为8年,1998年1月22日被释出狱。释考验期内,调入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原运城地区交通局道路管理处),先后在该处办公室、驾校科工作,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其间,被告人仝霄将1991年间非法购买的4支长期非法持有;网罗被告人邵国锐、赵伟、叶志军、张俊兵、张涛、马运鹏、芦宝峰、邵恒等人聚集在包租的运城市某酒店房间吸食毒品;被告人仝霄担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管理处驾校科负责人后,利用职权索取运城市辖区内各驾校负责人的巨额钱财,非法控制驾校行业的经营;发放高利贷、开设进行非法敛财;在被告人仝霄的指使下,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聚众斗殴,运输、贩卖毒品,妇女,多次持枪、持械残害他人,报复焚烧居民门楼,聚众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受贿

2005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被告人仝霄利用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负责人的职务,用推拖、不发培训记录卡,不让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明示或暗示等手段,共收受辖区内各驾校负责人现金2152.76万元,并按所收贿金数额确定各驾校领取培训记录卡、办理从业资格证的数量。被告人仝霄用其犯罪所得,以他人名义在北京购买住房3套,向他人高息放款牟取暴利。案发后追回其犯罪所得及孳息1205.16585万元,扣押住房3套。

二、故意(未遂)、故意伤害

199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仝霄伙同被告人马运鹏和史永长、许俊会(另案起诉)、张天林、张俊青乘车窜至垣曲县盗掘古墓未遂。次日凌晨1时许,6人到垣曲五龙大厦门前,被告人仝霄登记住宿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仝霄走出登记大厅,发现王某某和同行人员王某追出,便喊“抄家伙”。被告人马运鹏即从所乘车辆后备箱取出4支,被告人仝霄、马运鹏和史永长各持,许俊会持双管向追来的王某某、王某连续射击,致王某某、王某倒地后仍继续开枪,尔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九级伤残;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仝霄、马运鹏和史永长、许俊会逃至盐湖区解州办事处路口后,被告人仝霄给曲毅(另案起诉)打电话,由曲毅开车将4人送到三门峡逃匿,并将涉案的藏于其家中,半年后由被告人仝霄取走。

2002年4月份,被告人仝霄因在其单位报销费用之事,对负责核销的办公室主任闫某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同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授意被告人叶志军纠集皇甫海英(另案起诉)、南岩(另案处理)在闫某上班途中对闫实施拳打脚踢。2003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仝霄发现闫某同他人在河东广场夜市某饭店吃饭,遂电话联系李国瑞(另案处理),李国瑞安排皇甫海英和张鸿志、王军强(另案起诉)及南岩到夜市,被告人仝霄指认了闫某后即离开。皇甫海英、张鸿志、王军强3人持菜刀冲进饭店,朝面向店内的闫某身上乱砍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背部、胳膊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后被告人仝霄给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为“酬劳”。

2006年8、9月间,被告人芦宝峰因相某将其小腿打伤及开设产生矛盾,对相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6年10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芦宝峰纠集刘国辉、相春朝、段晓奎(3人另案处理)密谋将相某的腿打残。当晚9时许,被告人芦宝峰安排相春朝、段晓奎携1支和1支驾驶桑塔纳轿车先行,被告人芦宝峰同刘国辉、岳将(另案处理)坐刘利勤驾驶的别克轿车随后。行至盐湖区北郊黄河汽配城附近,被告人芦宝峰借故下车,窜至河津,制造其没有参与作案的象,并安排岳将在相春朝、段晓奎不实施伤害行为时,由岳实施行为。晚10时许,相春朝、段晓奎、刘国辉、岳将、刘利勤等人分别驾车到相某所住的宾馆,由段晓奎、相春朝进入相某入住的房间,相春朝用指着相某的头部,段晓奎持朝仰面躺在床上的相某双下肢连开3枪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相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事后相春朝、段晓奎赔偿相某现金5万元。被告人芦宝峰出资50万元托被告人仝霄与相某和解未果。

三、非法买卖、持有

1991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通过申智学(已死亡),以5000元购买了两支和1支,又向申智学索要了1支枪管、枪托已被锯短的双管。之后,将其中的3支先后多次存放于被告叶志军家中,双管搁置在汽车后备箱或藏匿于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间内。该枪在刘峰(已判处)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被告人仝霄得知叶志军染有毒瘾,恐其用换取毒品,遂于2008年10月份,将两支交给被告人邵国锐保管。被告人邵国锐将枪包裹后埋藏于自家地里,案发后已收缴。

2008年10月,被告人叶志军因急于用钱,将其保管被告人仝霄的3支中的1支,连同5枚12号,通过卫宏辰(另案起诉)抵押给赵英峰(另案起诉),取得22000元现金,约定一周之内如不赎枪,即视为卖给赵英峰。一周后,被告人叶志军未能赎回,卫宏辰便从中加价4500元以26500元将枪卖给赵英峰(另案起诉)。该赵又加价3000元将枪卖给孙晓华(另案起诉)。案发后孙晓华的亲属将上缴到公安机关。

2006年12月17日晚,王振民(已死亡)持1支双管参与南风广场聚众斗殴,并用朝天连开两枪,逃离现场途中将双管交给柴振江(另案起诉)。被告人柴振江于2010年8月18日才在乔成吉的劝说下,将交出。

2010年5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伟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将其桌子抽屉内的10枚予以扣押。

四、聚众斗殴

200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仝霄在南风广场“热舞”与领班发生争执,该保安将仝往门外推时,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张涛见状,从被告人仝霄的轿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砍刀冲进,同被告人仝霄与手持钢管、木棒的数名保安相互对打。其间,被告人仝霄电话告知乔成吉(另案起诉)、王振民(已死亡)自己在热舞被保安打了,让乔、王过来。乔成吉接到电话后,在某茶社内,叫上赵建贞(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南风广场。被告人邵恒同王振民和柴振江(另案起诉)等人从别处赶到现场。双方互殴过程中,热舞的保安将张涛、赵建贞打倒在地。被告人仝霄逃回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间。被告人邵国锐闻讯到酒店见到被告人仝霄,根据仝霄的安排到南风广场,途中又纠集多人,在南风广场见到了乔成吉、王振民等人,此时南风广场已聚集了数十人,被告人邵国锐开车买来锨把分发给众人,欲与热舞的人进行斗殴。见热舞老板张某独自驾车准备离开,便持锨把等物追砸张某所驾车辆,王振民持双管朝天连开两枪,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参与人员逃离现场。之后的几天内被告人仝霄还安排数人,窥探热舞的相关人员欲加报复。

五、开设

2007年9月份,被告人仝霄、芦宝峰商定,由被告人芦宝峰与许红安(另案起诉)在稷山县某宾馆开设“现场”,被告人仝霄投资10万元给,被告人邵恒和岳玉龙负责管理财务,吕茂功、郑诏军(另案起诉)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乔成吉又投资2万元参与经营。该经营一个多月后关闭。被告人仝霄共获利6万元,被告人邵恒获利3万元,乔成吉获利1万余元,许红安获利4000余元,岳玉龙获利800余元,吕茂功获利3500余元,郑诏军获利7000余元。

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运输、贩卖毒品

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赵伟、张俊兵等人在河南省洛阳市游玩时,洛阳人史正华(另案起诉)在洛阳市区的歌厅、洗浴中心等处,多次招待仝霄吸食“”毒品,并安排嫖宿。返回运城后,被告人仝霄便托史正华在洛阳为其联系毒贩购买毒品,在包租的酒店房间,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多次容留被告人邵国锐、赵伟、张俊兵、叶志军、邵恒和刘峰、乔成吉、吉安宝(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

自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仝霄先后5次联系史正华居中牵线介绍,安排被告人赵伟、张俊兵、刘峰携款到洛阳将款交给史正华联系的毒贩手中,先后将500余片“”运回运城交给被告人仝霄吸食。

200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马运鹏卖给解光民0.2克“”,从中赢利50元。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马运鹏从四川成都用3500元购买4.64克“”,返回运城与解光民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在抓获史正华时,从其随身物品中查扣“”4片,经鉴定,“”主要成分为国家管制的和,每片约重0.0925克。

七、

199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仝霄指使闫强、刘江将运城某中专学校的在校女学生蔡某骗至运城市五交化家属院的任勇家中,被告人仝霄将蔡某强行奸*。199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指使郑建军(另案处理)将蔡某骗到陈某经营的照相馆,该仝和郑建军先后在陈某的卧室内对蔡某强行奸*。

八、聚众插手纠纷

2006年,运城某汽校在承建汽车公司工程的施工中,遭当地群众的阻拦,该汽校校长陈某找到被告人仝霄出面摆平。该仝便安排被告人邵国锐、刘峰、张俊兵等人纠集近百名人员,着统一工服,持施工工具,冒充施工人员,先后两天聚集在施工工地,对阻拦施工的百姓推搡拉扯。事后陈某付给被告人仝霄2万元,被告人仝霄给邵国锐、刘峰、张俊兵8000元作为酬劳。

九、泄愤报复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赵伟发现其妻与曲某短信往来频繁,疑二人关系不正常,产生报复之念,遂授意被告人张涛报复,该张于12月17日凌晨,纠集岳玉龙(另案起诉)、王振彪(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汽油后,到曲某家的院门外,将汽油从大门缝中倒入,点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仝霄利用职务索取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组织领导多人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三百五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及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未遂)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罪、非法买卖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参加有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宝峰、马运鹏参与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运鹏持枪致残他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宝峰、邵恒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志军非法持有、买卖,被告人邵国锐非法持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罪、非法持有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运鹏、赵伟、张俊兵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涛、邵国锐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仝霄在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被告人仝霄、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均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八十六之规定,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仝霄、马运鹏残害他人的行为虽系故意未遂,但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不可从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